法例:
按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号法令规定,制作及导演下列性质之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在拍摄前二十天,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申请拍摄许可。
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
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
但如属下列的情况者,便不须进行有关的拍摄申请:
由政府公共机关或公共机构制作及导演之影片;
在社会传播媒介范围内,为新闻用途而进行之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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