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案 查 阅
本
地 居 民
持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均
受 理 查
阅 档 案
资 料 。
非 本 地
居 民 ,
除 持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外
, 须 出
示 原 居
国 ( 地 )或 澳 门
地 区 学
术 机 关 发 出 证 明 文
件 , 才
受 理 查
阅 。
复
制 服 务
读 者 可 在 阅 览
室 办 理
复 制 申
请 。其 中
被 列 为
特 藏 的
档 案 及
其 它 文
献 必 须
经 由 缩
微 胶 卷
进 行 复
制 。
法
规
澳 门 地 区 档 案
法 -- 法 令
第 七 三
/ 八 九
/ M 号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澳 门 历 史
档 案 馆
规 则 -- 训
令 第 一
八 三 /
八 九 /
M 号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复 制 品 价
目 表 -- 训
令 第 一
六 五 /
九 三 /
M 号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9 / 2006 号 社 会 文 化 司 司 长 批 示
档
案 开 放
规 定
除 因 文 献 保 管
所 引 起
的 限 制
和 法 律(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七 三 /
八 九 /
M 号 法
令 第 十
八 条 )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一 切
文 献 均
可 查 阅
。
检
索
阅 览 室 备 有 检
索 工 具
, 如: 案
卷 清 单
、 目 录
、 索 引
及 电 脑
资 料 库
。
阅
览 室 工
作 人 员
为 读 者
提 供 检
索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档
案 馆 受
理 简 短
的 书 面
及 电 话
谘 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