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赛者可参加不多于四个组别的比赛;
- 倘为重奏 /合奏组别,在同一组别中,所有参赛者不得参加多于一个队伍;
- 独奏组别的参赛者应按照自身的音乐程度挑选合适之组别;
3.1 倘同一乐器设有不同级别(初
/ 中 / 高),参赛者只可选取其中一个级别参赛;
3.2
所有参加协奏曲组别者,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乐器的初级或中级组别;
3.3
主办单位若发现参赛者之音乐程度与参赛组别程度不相符,有权取消该参赛者之有关参赛组别;
- 若参赛者过往曾在澳门青年音乐比赛中获取某一独奏组别之冠军,则不得再次参加该组别之比赛;
- 凡在专上院校修读相关的乐器演奏或声乐专业的全日制学生,或从事专业之全职音乐工作者均不得参加比赛;
- 倘有需要更换人选,需符合以下规定:
6.1
报名后,独奏组别的参赛者一概不得更换人选;
6.2
倘为重奏 / 合奏组别,参赛者需透过书面申请更换人选,有关申请需于2008年5月13日或之前提出,逾期恕不受理;
-
主办单位将以电脑抽签方式决定参赛者的比赛顺序,参赛者必须按照抽签的次序出赛。参赛者若要更改比赛次序,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只在特殊情况下,而又获主办单位同意,始可更改比赛次序。
- 比赛顺序将于2008年6月2日于文化局网页内公布,并同时张贴于澳门塔石艺文馆(荷兰园大马路95号)以供查阅,时间由星期一至日,上午10时至下午7时;;
- 参赛者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比赛现场,连同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到报到处向工作人员报到,并领取出场编号;
- 未能按指定时间向比赛现场报到处工作人员领取出场次序编号的参赛者,将被视为迟到;
10.1
迟到者可获安排上台演奏,但不得角逐任何奖项;评判对其演奏只给予评语而不予评分;
10.2
迟到者于司仪宣布其上台演奏仍不在现场,将视为自动弃权处理,不获安排上台演奏。
- 参赛者于报到后应留在比赛现场等候出场,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否则将被视为自动弃权处理。
- 若参赛者缺席所报组别的比赛,将被视作自动弃权处理;
- 评判的评核成绩决定为最终决定;
- 当参赛者的演奏未能令评判作出决定时,评判可要求参赛者重覆演奏有关的比赛曲目;
- 当参赛者演奏超过限定时间或评判认为演奏足以令其作出决定时,评判可要求参赛者停止演奏;
- 参赛者演奏协奏曲必须自行安排伴奏,若比赛时伴奏者缺席,评判将给予该参赛者评语而不给予评分;
- 参赛者及其老师、亲友和代办人于比赛期间不得与评判接触或谈话,违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
若个别参赛者与评判有亲属、师生或业务上之关系,参赛者应于比赛前知会主办单位,有关的参赛者将不获该评判评分。如发现隐瞒不报,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参赛者之比赛资格;
- 一经报名,所缴费用,恕不退还;
- 按规定,所有组别需最少有5名参赛者或5队参赛队伍,方得角逐奖项;
20.1
倘参加人数或队伍不足,参赛者仍可获安排上台演奏,唯评判只给予评语而不给予评分,参赛者将不得角逐任何奖项;
- 主办单位有权修订或取消有关比赛的各项细则及保留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