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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青年音乐节比赛

乐谱规定

乐谱规定

1. 参赛者应根据乐谱演奏。除乐谱指定要求外,演奏中若有任何改编,则由评判决定是否影响整体的评核成绩;

2. 各组别指定曲目名称可于文化局网页查阅,而相关乐谱可于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或中央图书馆查阅,地址及其办公时间可参阅“报名需知”第3点;

3. 倘参赛者及伴奏者需使用乐谱上台演奏,必需使用正本乐谱,不得使用影印本;此外,在台上使用之正本乐谱内,亦不得附有或张贴任何乐谱影印页。违反有关规定者,参赛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虽可获上台演奏,唯评判只给予评语而不予评分,同时不得角逐任何奖项;

4. 参赛者挑选自选曲目时,注意不得重用过往曾参加比赛的自选曲目;包括同一首自选曲亦不得用以参加超过一个组别;

5. 一般比赛曲目均不需重覆,亦不需演奏第一结尾;但若乐谱上注有da capo (D.C.) 和 dal segno (D.S.) 等符号,则需按乐谱要求演奏;

6. 参赛者所演绎之曲目,需与报名表所填写者一致,否则只获评语,不获评分;

7. “自选曲目” 若有更换,必需于2012年5月4日或之前提出,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