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赛者可同时参加不多于四个组别的比赛,每一组别只可选取其中一个级别参加;
2 部分独奏组别由多种乐器组合而成,例如:木管乐独奏高级组(长笛、双簧管、单簧管、萨克管、巴松管),参赛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乐器参赛;
3 倘为“重奏”、“合奏”或“重唱”组别,在同一组别中,参赛者不得参加多于一个队伍;
4 主办单位因应报名人数,有权将原来组别分拆或合并进行比赛,参赛者不得异议。经整合的组别将于2012年6月1日在网上公布;
5 参赛者应按照自身的音乐程度挑选合适之组别;
5.1“协奏曲”组别的参赛者,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乐器的“初级”或“中级”组别;
5.2 主办单位若发现参赛者之音乐程度与参赛组别程度不相符,有权取消该参赛者有关参赛组别的资格;
6 若参赛者过往曾在《澳门青年音乐比赛》中获取某一独奏组别第一名,则不得再次参加该组别之比赛;
7 凡在大专院校修读相关的乐器演奏或声乐专业的全日制学生,或从事专业之全职音乐工作者均不得参加比赛;
8 倘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所报之组别或级别,需于2012年3月15至20日报名期间进行,且只以修改一次为限,逾期恕不受理;
9 报名手续一经完成:
9.1 所缴费用,恕不退还;
9.2 “独奏”、“独唱”组别的参赛者一概不得更换人选;
9.3 “重奏”、“合奏”和“重唱”的队伍,若个别队员因特殊原因未能参赛,而需更换人选,原队员需塡妥及签署D表(更改资料申请表),连同更改队员的原因证明(如学校证明/医生证明等)和新队员的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一并递交;
9.4 参赛者如需更换“自选曲目”,或更新个人资料,需递交D表及修改后之“自选曲目”乐谱副本,并在乐谱副本写上参赛者姓名及比赛组别;
9.5 为保障参赛者个人权益,“更改资料申请表”需由提出申请的参赛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妥及签署,并于下列期间递交。递表时需出示提出申请之参赛者本人的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逾期恕不受理;
递表日期:2012年5月4日或之前
递表时间:星期一至五(09:00至12:30、14:30至17:30)
递表地点: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10 主办单位将以电脑抽签方式决定参赛者的比赛顺序,并于2012年6月1日于文化局网页公布,并同时放置于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以供查阅,时间由星期一至五(09:00至17:30),中午不休息;
11 参赛者必需按照抽签的次序出赛:
11.1 参赛者若要更改比赛出场次序,需塡妥D表,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如学校证明/医生证明等)一并递交。为保障参赛者个人权益,有关申请需由提出申请的参赛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及签署。递表时需出示提出申请之参赛者的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
递表地点: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11.2 只在特殊情况下,而又获主办单位同意,始可更改比赛次序。主办单位将以电话形式通知参赛者申请之结果及更改之时间;
12 参赛者必需按指定时间到达比赛现场,连同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到报到处向工作人员报到,并领取出场编号;
13 未能于指定时间往报到处领取出场次序编号的参赛者,将被视为迟到;迟到者可获安排上台演奏,但不得角逐任何奖项;评判对其演奏只给予评语而不予评分;
离开比赛现场,需自行计算返回场地时间。倘司仪宣布其上台演奏时仍不在现场,将被视为自动弃权处理,不获安排上台演奏;
15 评判的评分决定为最终决定;
16 当参赛者的演奏未能令评判作出决定时,评判可要求参赛者重覆演奏有关比赛曲目;
17 当参赛者演奏超过限定时间或评判认为演奏足以令其作出决定时,评判可要求参赛者停止演奏;
18 参赛者演奏协奏曲必需自行安排伴奏,若比赛时伴奏者缺席,评判将给予参赛者评语而不给予评分;
19 参赛者及其老师、亲友和代办人于比赛期间不得与评判接触或谈话,违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20 若个别参赛者与评判有亲属、师生或业务上之关系,参赛者应于比赛前知会主办单位,有关的参赛者将不获该评判评分。如发现隐瞒不报,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参赛者之比赛资格,及所得的奖项、奖金;
21 按规定,所有组别需最少有5名参赛者或5队参赛队伍,方得角逐奖项,倘参加人数或队伍不足,参赛者仍可获安排上台演奏,评判将给予评语及评分,但参赛者不得角逐前三名奖项。唯当参赛者的表现卓越,评判可推荐其角逐《文化局大奖》、《最具潜质奖》和《最佳表现队伍奖》及作为《颁奖典礼暨优胜者音乐会》的候选演出者;
22 主办单位有权修订或取消有关比赛的各项细则及保留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