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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演奏厅(208室)及戏剧排练室规则 ──
甲·借用手续及一般守则
- 在澳门特区政府注册之文化团体、机构及学校均可申请借用文化局属下澳门演艺学院演奏厅(208室)及戏剧排练室。
- 批准借用场地与否属文化局局长的专有权限。
- 承借方须填妥由澳门演艺学院提供的借用场地申请表,于举行活动前三十天向文化局局长提出申请。申请借用场地时,须将有关表演节目或活动内容简介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
- 无论批准借用场地与否,文化局将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回覆;若申请被批准,承借方必须在批准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办妥所有借场手续,并须缴付相应的场租及按金。
- 变更场地之原有设备须先得澳门演艺学院同意。
- 倘场地或场地之原有设备于借用期间出现损坏或遗失,承借方须负赔偿之责。
- 承借方除缴交相应的场租及按金外,另须负责有关服务之一切开支。
- 因承借方使用场地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承借方负责。
- 场地之使用以文化局所举办的活动为优先。
- 倘同一时间有超过一项借用申请时,则以递交申请之先后次序安排,其中以文化局赞助之活动为优先。
- 承借方可售卖门票,但文化局将保留要求承借方调整票价之权限。
- 承借方不得将场地转借予第三者。
- 使用场地期间,承借方之代表必须在场。
- 承借方在使用场地前后,须与澳门演艺学院员工即时进行场地验收工作。
- 必要时,文化局有权取消已批准之场地借用申请或要求更改已批准之活动日期,承借方不得异议。
乙·场租及服务收费标准(以每场三小时计)
一·公开活动
- 每场澳门币 150元。
二·彩排
- 每场澳门币 150元。
- 彩排时不得对外开放。
三·按金
- 每项申请为澳门币 500元。
- 若承借方在场地借用期间并无破坏场地及损坏或遗失学院的设备,所缴按金将获全数退回,并须于十个工作天内领回,逾期者,其所缴按金将上缴文化局。
四·助理员
- 借用场地时,须有一名由澳门演艺学院指定之助理员在场,工作时段以场地借用前后30分钟作结算。
- 当值助理员在办公时间内协助彩排,文化局不另收取助理员服务费。
- 助理员服务费为每小时澳门币 60元,由承借方直接支付予助理员。
五·钢琴调音服务
- 借用场地时需使用澳门演艺学院钢琴者,须缴付租金澳门币 100元。
- 钢琴调音由澳门演艺学院指定之琴行或调音师负责,钢琴调音服务费由承借方直接支付予有关之琴行或调音师。
六·减免收费
- 在特别情况下,经文化局确认的慈善演出或文化活动,可酌情减免部份收费。
丙·承借人须知
- 保持场内、外的秩序良好,注意环境卫生。
- 禁止在场内饮食、吸烟。
- 未经许可,不得擅用院内其它设施。
- 当需张贴或悬挂装饰物件及宣传品时,须先征得文化局的同意。
- 不得利用场地进行商业或与法律有抵触之活动。
- 若临时取消活动,须以书面知会文化局。
- 若在举行活动前六个工作天取消原有借场安排,文化局将收取手续费澳门币 75元;若活动在举行前两个工作天取消,文化局将收取手续费澳门币
100元;若时间短于两个工作天,所缴场租将不予发还。
- 若因故要延期举行活动而重办借用手续时,须另缴手续费澳门币 50元。
- 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令活动未能如期举行而重办借用手续时,免缴手续费。
- 演奏厅最多可容纳一百名观众。
丁·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演奏厅(208室)及戏剧排练室方可外借。
注:如需“借用场地申请表”请到演艺学院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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