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5
menuC

 

《学 生 守 则》

 

一. 报名及取录

1) 报读生必须为澳门合法居民。
2) 报读生取录之年龄,以符合所报读科目之规定为准。
3) 报读生之入学资格,以入学试成绩评定。
4) 报读生面试时,须出示曾修读有关科目之证书或成绩证明,以作录取资格参考之用。
5) 被取录之新生,其修读课程程度及授课教师由校方安排。
6) 报名期过后,本院恕不接受入学申请。

二. 注册及缴费

1) 旧生必须在本院规定期限办理缴费手续。
2) 新生必须在本院规定期限办理注册及缴费手续。
3) 于规定期限未有办理缴费手续之学生,其学位恕不保留。
4) 学生缴费或查询资料,均须出示本院发出之取录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 纪律

本院学生必须﹕

1) 遵守本院之规章制度。
2) 尊敬教师及职员,爱护同学。
3) 上课专心听讲、虚心学习和服从教导。
4) 保持课室及环境清洁,爱护公物。
5) 保持宁静,不得在本院内喧哗,以免影响教学活动之进行。
6) 获院方同意后,方可使用院内设备。
7) 进入本院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8) 准时上课及带备上课用品。
9) 须自行保管贵重物品。学生财物如有遗失,本院概不负责。
10) 参与本院指定之一切与学习有关之活动。
11) 以本院名义在外参加公开表演或比赛前,必须得本院同意。

四. 处分

1) 学生如违反本守则,本院将作出以下之处分﹕

 

1. 口头告诫;
2. 书面警告;
3. 记过;
4. 开除学籍;
5. 其他。

注﹕口头告诫或书面警告四次作记过一次,学生一学年内累积记过四次者,
  将被开除学籍。

2) 被开除学籍之学生,三年内不得再报读本院。

五. 缺席

1) 学生因病或因事缺席,必须即时以书面向本院请假。如未能及时请假者,须于复课当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解释。
2) 学生请假超过一个月者,需申请休学。
3) 学生无合理解释而缺席者,作无故缺席论。
4) 学生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作无故缺席论。
5) 学生无故缺席超过一学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时,其学籍将立即被取消;同时,本院将于两年内不接受其修读或报读任何其他课程。

六. 休学及退学

1) 学生必须提前以书面申请休学,经院方批准后,其学籍始得保留。
2) 学生不得在一学年中,连续或间断休学超过三个月,否则学院将按退学情况处理。
3) 休学生复学,必须办理复学手续。
4) 已经注册缴费之学生,如无意在本院继续学习,退学时必须办理退学手续,否则其修读或报读本院其他课程之资格将在两年内被取消。
5) 学生于新学期开始前,申请休学一整学期(连续三个月),而获院方批准,则可豁免缴交该学期之学费。
6) 休学少于一学期之学生仍需缴交整学期之学费。
7) 休学及退学之学生,已缴交之学费概不退还。

七. 遗漏事项

在本守则内没有规定之事项将由本院主管人员处理,而最终决定权属文化局局长。

 

| 澳门演艺学院 | 音乐学校 | 舞蹈学校 | 戏剧学校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

简体中文版的网页经由繁简转换系统即时自动转换,内容如有错误,请联系 Webmaster。多谢您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