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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守 则》
一. 报名及取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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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读生必须为澳门合法居民。
- 2) 报读生取录之年龄,以符合所报读科目之规定为准。
- 3) 报读生之入学资格,以入学试成绩评定。
- 4) 报读生面试时,须出示曾修读有关科目之证书或成绩证明,以作录取资格参考之用。
- 5) 被取录之新生,其修读课程程度及授课教师由校方安排。
- 6) 报名期过后,本院恕不接受入学申请。
二. 注册及缴费
- 1) 旧生必须在本院规定期限办理缴费手续。
- 2) 新生必须在本院规定期限办理注册及缴费手续。
- 3) 于规定期限未有办理缴费手续之学生,其学位恕不保留。
- 4) 学生缴费或查询资料,均须出示本院发出之取录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 纪律
本院学生必须﹕
- 1) 遵守本院之规章制度。
- 2) 尊敬教师及职员,爱护同学。
- 3) 上课专心听讲、虚心学习和服从教导。
- 4) 保持课室及环境清洁,爱护公物。
- 5) 保持宁静,不得在本院内喧哗,以免影响教学活动之进行。
- 6) 获院方同意后,方可使用院内设备。
- 7) 进入本院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 8) 准时上课及带备上课用品。
- 9) 须自行保管贵重物品。学生财物如有遗失,本院概不负责。
- 10) 参与本院指定之一切与学习有关之活动。
- 11) 以本院名义在外参加公开表演或比赛前,必须得本院同意。
四. 处分
- 1) 学生如违反本守则,本院将作出以下之处分﹕
- 1. 口头告诫;
- 2. 书面警告;
- 3. 记过;
- 4. 开除学籍;
- 5. 其他。
注﹕口头告诫或书面警告四次作记过一次,学生一学年内累积记过四次者,
将被开除学籍。
- 2) 被开除学籍之学生,三年内不得再报读本院。
五. 缺席
- 1) 学生因病或因事缺席,必须即时以书面向本院请假。如未能及时请假者,须于复课当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解释。
- 2) 学生请假超过一个月者,需申请休学。
- 3) 学生无合理解释而缺席者,作无故缺席论。
- 4) 学生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作无故缺席论。
- 5) 学生无故缺席超过一学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时,其学籍将立即被取消;同时,本院将于两年内不接受其修读或报读任何其他课程。
六. 休学及退学
- 1) 学生必须提前以书面申请休学,经院方批准后,其学籍始得保留。
- 2) 学生不得在一学年中,连续或间断休学超过三个月,否则学院将按退学情况处理。
- 3) 休学生复学,必须办理复学手续。
- 4) 已经注册缴费之学生,如无意在本院继续学习,退学时必须办理退学手续,否则其修读或报读本院其他课程之资格将在两年内被取消。
- 5) 学生于新学期开始前,申请休学一整学期(连续三个月),而获院方批准,则可豁免缴交该学期之学费。
- 6) 休学少于一学期之学生仍需缴交整学期之学费。
- 7) 休学及退学之学生,已缴交之学费概不退还。
七. 遗漏事项
在本守则内没有规定之事项将由本院主管人员处理,而最终决定权属文化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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