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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学术研究奖学金
 

学术研究奖学金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颁发研究奖学金,以鼓励学术研究及专题调查,但以汉语或葡萄牙语完成之学术研究为优先。

第二条 为颁发奖学金,文化局须展开接受申请奖学金之程序。有关接受申请之通告须透过中、葡文传媒公布,并向各学术机构发布。

第三条 文化局有权决定接受奖学金申请之工作何时举行,以及订定本规章未规定之甄选阶段及条件,同时,可以基于澳门地区届时之优先需要及整体利益,将奖学金之颁发限制在特定研究领域及课题。

第四条 每年颁发之奖学金名额,取决于文化局之可动用资金及由颁发奖学金引致之负担。此外,各学术领域之奖学金名额,将根据优先需要及正进行中之项目加以考虑。

第五条 文化局保留对接受申请之奖学金之全部或部分项目不颁发之权利;

─ 单凭接纳奖学金之申请,并不表示申请人有权获得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

(一) 按月发放之款项,金额于颁发奖学金时确定;

(二) 研究经费:研究经费须经文化局事先批准。研究经费用于购买用品、设备和参考资料、支付打字及交通费用,此等费用均须为顺利完成原先提出并获批准之研究计划所不可或缺;

(三) 对于每一研究项目,不论其奖学金期限之长短,亦仅提供一笔研究经费。

第七条 奖学金于获得者签署声明后支付。奖学金获得者须在声明中承诺接受及遵守本规章之规定。

 

第二章 奖学金之申请

第八条 有意申请奖学金者,应将经适当填妥之奖学金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一并送交文化局:

(一) 学历及职称证明文件副本,所交副本必须经过公证;

(二) 详细个人履历表,以衡量申请人对拟定完成之研究项目是否具有足够学识;

(三) 证明正在修读或已被接纳修读博士或硕士学位课程之文件,但仅以处于此情况为限;

(四) 奖学金申请人之详细研究计划,计划内须明确定出研究工作之预期目标及完成全部研究工作所需之时间;

(五) 证明一名合资格导师同意有关研究计划及愿意对该计划提供学术指导之文件;

(六) 证明奖学金申请人所隶属之大学学院(学系)、院校、公共机构、研究中心或学术机构之主管部门已接纳有关研究计划之文件;

(七) 两名在有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公认学术资格之学者为有关研究计划所作之推荐书,但仅以奖学金申请人不隶属于上述机构之情况为限;

(八) 豁免本条(五)及(七)项之要求,但仅以奖学金申请人之履历显示其具有充份学术基础,并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应学术水平之情况为限。 

第九条 奖学金申请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受理:

(一) 申请表逾期送抵文化局,但邮戳证实申请表在规定期限内寄出者除外;

(二) 申请表未经适当填写或须附之文件不齐全,但申请人能合理解释文件迟交原因,并可于甄选申请之有效期内补交者除外。

第十条 文化局在认为需要时,得要求奖学金申请人递交其他资料及证明。

 

第三章 奖学金之颁发

第十一条 文化局于每年之申请人中甄选出入围者,经监督实体认可后,发给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原则上最多发放十二个月,但可根据本规章第五章之规定加以延长。

第十三条 甄选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 文化局根据本规章第三条之规定而指定之研究课题;

(二) 申请人提出之研究项目对于促进中国文化及葡萄牙文化,或对于促进澳门独特文化(历史、地理、人口方面)及其社群文化具有重要性及独创性;

(三) 申请人之学术或专业研究成就及著作成就;

(四) 申请人拟在享有声誉之学术机构开始从事或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文化局保留就申请人之资格及研究计划进行必要咨询的权利。

第十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须于文化局发出正式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开始使用奖学金,此期限仅于某些情况下方可更改,而审议此等情况之权力,属文化局。

第十六条 如研究工作在不可抗力之情况下被迫中断,在经适当解释后,文化局最多可暂时中止发放该奖学金三个月。

第十七条 如未于第十五条所述期限使用奖学金,或未经文化局事先许可而中断使用奖学金,则立即取消该奖学金。

第十八条 每一奖学金申请人不得连续两次获得研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获得者之义务

第十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须向文化局递交:

(一) 经导师批阅之研究工作及活动进度之季度报告;

─如奖学金获得者处于本规章第八条(八)项规定之情况,则可豁免导师批阅。

(二) 于上半年度末,须递交一篇关于研究项目之介绍性文章,以备文化局刊出之用。文章长度为A 4纸15 至25 页(每页外文约三十行或中文五百字)。

(三) 于奖学金期满日递交:

1. 一篇终结论文,该论文须按原先提出并获文化局批准之研究计划,在收取奖学金期间进行研究而写成,长度最少为A 4纸1 5 0 页(每页外文约三十行或中文五百字),且须经导师批阅。如奖学金获得者处于本规章第八条(八)项所规定之情况,则可豁免导师批阅;

2. 一篇总结性文章,概述研究工作之大纲及结论,长度为A 4纸15 至25 页(每页外文约三十行或中文五百字)。

第二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

(一) 未经文化局许可,不得更改原定研究计划。要求更改原定计划之申请,须适当列明理由;

(二) 未经文化局同意,不得自由支配在奖学金发放期间完成之研究;

(三) 未经文化局许可,不得离开通常从事研究工作之地方。有关许可仅在考虑所提出之理由后授予;

(四) 按本规章发放之奖学金,不得与其他研究奖学金兼收;

(五) 未经文化局许可,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作出与研究项目之主题有关之任何承诺。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获得者可向文化局建议举办与奖学金所资助之研究直接有关之活动。为进行该活动,须提前六十日向文化局递交结构完整、资料齐备之计划,以便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第六条(二)项规定之研究经费的报销,须透过递交合理的各项开支单据正本,方能办理;

─ 奖学金获得者用此经费购买之所有用品、设备及参考资料,应于研究计划结束时交予文化局。

 

第五章 延长奖学金之发放期间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之发放期间,经文化局决定后最多可延长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 延长奖学金发放期间之申请,须最少于奖学金期满日六十日前提出。申请须经导师批阅,且其内须适当列明理由,及附同将进行之研究计划;

─ 如奖学金获得者处于本规章第八条(八)项规定之情况,则可豁免上述批阅。

第二十五条 如延长之申请未于规定期限或未附同必须资料交予文化局,且无合理解释者,则不予受理。有关之奖学金将按原定日期终止发放。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将导致立即终止奖学金:

(一) 在任何时候发现奖学金获得者向文化局提供之资料不实;

(二) 研究项目之导师或第八条(六)项所指学术机构未给予良好评语;

(三) 没有文化局认为合理之原因而放弃奖学金所要求之研究活动或不递交本规章所要求之季度报告;

(四) 没有文化局认为合理之原因而欠交本规章第十九条(二)及(三)项规定之文章;

(五) 未经文化局同意而更改原定目标或工作计划、更换导师或转换本规章第八条(六)项所述之大学学院(学系) 、院校、公共机构、研究中心或学术机构;

(六) 将奖学金用于异于获发奖学金之用途;

(七) 在接受文化局奖学金之有效期内接受其他研究奖学金;

(八) 未履行接受奖学金时所承诺之其他义务或本规章之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一) 文化局在评审后保留发表及出版奖学金获得者之全部或部份研究成果之权利;

(二) 为上款规定之效力,上指出版仅限于一次,此出版权包括中文、葡文及/ 或英文译本;

(三) 如文化局自接收终结论文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予以出版,则奖学金获得者可自行出版,但须明显注明其为以文化局奖学金资助之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如因本规章第二十六条所述之任何一种情况而终止奖学金,则文化局可要求奖学金获得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立即退回由文化局已发放之款项。退回之款项属于文化局之收入。

第二十九条 现行已获批准之奖学金,须受本规章约束;如有需要,不影响其延长之申请。

第三十条 第十六条所定之奖学金之中止,导致于中止期间不支付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如为实现研究奖学金之目标所必需之补充工作或活动,对人或物直接或间接造成毁伤,文化局概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得随时修改及变更。奖学金获得者接到有关通知后,必须即时遵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章未列明之事项,均由文化局解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