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财产厅简介
文化财产厅隶属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
文化局成立于1982年,原称澳门文化学会,后改称澳门文化司署,1999年回归后称文化局,负责执行本地区文化政策;其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由属下的文化财产厅来实施。
文化财产厅随澳门文化学会于1982年成立,原称文化财产办公室。文化财产厅的职能和权限是根据澳门政府1994年12月19日公布的第63/94/M号法令而定的,主要负责清点、复原、修缮及重新启用动产及不动产,包括历史遗迹、具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及被评为受保护的建筑群及地点;此外,还会就保护城巿景观发出有关限制在保护区内的建筑计划的意见,以及制订有关修缮已受损文物的计划。
目前文化财产厅在努力保护文物的同时,积极配合特区政府文化与旅游相结合的政策,推动文化旅游方面的发展,对受保护建筑物和区域进行再利用的研究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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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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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53) 8399 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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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853) 2836 6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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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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