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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06 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澳门历史城区”于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因此,有需要对其作出保障和特别的保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 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被评定属“澳门历史城区”的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建筑群及地点的图示范围及有关的保护区已载于本批示附件I 中,以补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 号法令附件V 。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I (补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 号法令附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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